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规定,如在夫妻关系
存续过程中,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通过追认程序认可的
债务视为
共同债务;
对此种情况,若符合另一条件,即夫妻一方因家庭付出而负担的债务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反之则属于单方债务。
同时,如果在婚内,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是某一方在事发之后予以追认,所签订之债务合同,无论是为了共同生活所需,还是出于其他特定原因,均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在
夫妻离婚时期,若涉及到
共同财产的分割,对于已达清偿期限的共同债务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偿还。
待共同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后,剩余部分将由夫妇双方进行划分。
这时,因为清偿了共同债务,所以共同债务将会消失。
然而,当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债务,或者财产已经各自独立,再或者
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债务,其中某一方或双方都不愿提前进行清偿,那么双方应先进行协商来确定彼此应承担的共同债务额度。
虽然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经过
债权人的批准且免除了他们的
连带责任,但双方的
债务清偿协议只具备内部约束力,只是约定各自的债务份额分配问题,不会因此产生外部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