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购
买房屋协议时,如若发生以下所述情形之一,便有可能得以退还房屋,或是在支付较为适度的
违约金之后亦可实现此目的。
这其中的可能因素主要由承诺条件与法定条件两部份组成。
1.承诺条件:
即指
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于购屋协议中所共同商定的可退还房屋的条件。
2.法定条件:
则依据法律规定,如果任何一方
当事人遇到无适当理由而未能按其在购屋协议中的责任履行义务等状况,购房者有权请求退还房子。
具体的情况有:
(1)开发商延误了房屋的交付时间。
(2)如果开发商在尚未获取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
房屋预售,并且在规定期限结束后仍然未能获得该许可证,那么购房者同样有权寻求退还房屋。
(3)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购屋协议依法视为无效,购房者可行使权利要求退还房屋。
(4)开发商在未经购房者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改变设计规划,严重影响到住房的结构布局、户型、空间尺寸以及朝向等方面,从而导致购房者居住不便时,购房者当然有权申请退还房屋。
(5)如果购房者无法从银行或
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取所需的贷款资金支持。
(6)如果房屋的测量面积误差超过3%,那么购房者便有权选择
退房。
(7)如果发现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交付使用,或即使交付后发现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经检测确实不合格,购房者都有权索赔并主张退还房屋。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