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始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明确区分
个人债务与
夫妻共同债务这两个概念。
在夫妻双方签署了共同签名或者是婚后一方在事后确认的情况下所背负的
债务,抑或是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只适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这些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则不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之中;
但若
债权人能够提供
证据证明确实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那么这种情况将视作特殊情况而另外处理。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在
离婚后由
共同财产来偿还,倘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夫妻达成平分财产的协议,他们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若未能达成共识,进入法律程序后,将由法庭进行最终判决。
在夫妻自行协商偿还债务的过程中,所达成的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外并不产生效力。
因此,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方主张还款责任,除非债权人就
债务承担方式与夫妻达成一致,则此种情况针对债权人才有
法律效力。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