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继承权丧失特征的阐释如下:
首先,继承权丧失这一概念不仅适用于
法定继承,同样也涵盖了
遗嘱继承的情况;
其次,失去继承权是对
继承人进行的一种民事制裁措施;
再次,继承人产生继承权丧失状况需满足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严格条件;
最后,继承权丧失只具备相对性的特征。
若继承人存在以下任意一种行为,则其将丧失继承权:
(一)
蓄意谋杀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蓄意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长期遗弃被继承人,或者实施严重虐待被继承人的行径;
(四)通过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
遗嘱的方式,达到
情节严重程度;
(五)采用
欺诈、
胁迫等手段,强制或者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且情节严重。
对于面临这些问题但具有深刻认识并做出诚恳悔过反应的继承人来说,如果被继承人表明宽容或是在遗嘱中重新将其列入继承人名单中,那么该继承人仍然享有继承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此类情形的
受遗赠人亦需要尊重并遵守上述规定,否则将会丧失他们所享有的受遗赠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