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拆迁过程中,若拆迁方与被拆迁者之间,或者在拆迁方、被拆迁者及
房屋租赁方之间无法就
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共识时,应遵循必要性原则,首先启动裁决程序。
此程序须经涉事各方自愿申请并由拆迁管理部门同级别机构负责审理。
只有经过此类
行政裁决之后,若
当事人对此仍持有异议,才可向上一级
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诉讼。
在此种情况下,行政裁决构成了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
实施该程序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为县级以上地方所属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被
拆迁人时,其可能需要由同级别的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裁决应当自接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天内做出决定。
就算是任何一方当事人或那些与裁决具有法律利益关系的个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对裁决结果存疑,都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相关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
相关人民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诠释的要求,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是否存在超出权限或滥用权利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
合法性审查。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
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
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