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恶意索赔是否构成
敲诈勒索之问题,一般而言,这种行为尚不足以被判定为敲诈
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需具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素。
通常情况下,若
行为人对于牵涉对象无权利主张,则其索要金钱缺乏适当的权利基础,因而可以被视为具有非法占有之意图。
然而,倘若行为人对于实施对象拥有合法的权利请求,亦即行为人索取款项具备合法的权利依据,在此种情况下,通常我们不会认定该
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之主观意图。
即便他们所索要的金额严重超出合理范围,往往也会视作维权过当加以处置。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
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应是复杂的客体;
其次,在客观方面,犯罪分子应该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强迫受害者交付财务;
再者,本罪的主体应当为一般的自然人,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
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即可;
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应当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强制取得他人财物的意图。
《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