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情况下,请您直接携带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您本人的
身份证及户口簿等)以及
结婚证书和相关法律文件前往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在此,我将向您详细说明几个具体操作步骤。
首先,若被告人已经离开居住地满两年且其行踪至今仍然不得知,并且已经被法院宣布失踪,那么作为申请人
提出离婚请求的您,法院将会直接做出
离婚判决并认可这一决定。
其次,当被告人失踪时间长达两年且另一方向法院未提出宣告失踪申请时,如果您此时直接以离婚为由
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予以受理,并且对处于失联状态的被告人进行讯息传递,即通过公告形式向被告人传达
诉讼文书。
在
公告期结束后,法院将依据
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做出缺席审判,从而做出离婚判决。
最后,考虑到可能存在的一种情况——有一方当事人为了逃避离婚而选择了躲避。
在此情况下,您依旧可以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经过法院多次传召,如果被告依然拒绝出席庭审,法院将有权采取
强制措施,例如实施被告
拘传。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