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判决结果终究宣告日落之期到来之后,
当事人却仍旧置若罔闻、对之无动于衷,那么作为原告的您完全可以向当地法院倾诉您的苦衷,
申请强制执行公正的裁决。
如果发生在
判决生效后,被判执行人员或单位故意拖延履行职责的情况,并且存在足够的执行能力,这将可能触犯
刑事法律的高
压线,酿成不可挽救的后果。
根据我国
刑法明文规定:
对于人
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裁定,应当按照既定程序予以执行,如有触摸法律红线者,视
情节严重与否,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这一
法规意味着,从中发现有义务
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人员,以及对判决、裁定负有
协助执行义务的各类潜在个人,当他们有执行的能力时,无论是采用消极态度还是活跃地抵制,甚至拒绝履行执行义务,司法机关均可依据法律的力量对其进行
追责问责。
对于那些涉及到金钱给付的案件,若遇到被告依然拒绝执行原判,您有权要求支付
判决书中确定的所有款项;
此外,您还可以在其中增加要求支付在
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
债务利息;
这部分利息,应当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来计算。
当然,执行所需的所有费用也应由
被执行人承担。
倘若无视已生效的判决结果,那被执行人将会面临更为严峻的惩罚等待着他们——他们的个人信誉将被列入信用档案之中,面临限制高额消费等多重惩戒措施。
法院有权利依法律规定,严格限制其高额生活消费,为实现公正、公平与法治和谐而奋力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
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纳掘处三年以下有碧雹期
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