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倒塌后对宅基地效力的影响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而定。
例如,若该住宅因自然灾害而出现坍塌现象,那么首要考虑的便是
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仍归原房主掌控。
一旦经过确认,原房主便可按照相关程序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得到批准后即可在此基础上进行重建工作,最终重新获得新的
房产证明。
然而,如若此次事故是由于房主已将房屋闲置两年以上,或者这个住宅的年头过于长久且维修不善所致的坍塌,那么此时宅基地的
使用权可能会被所属村落进行收回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理解为宅基地已经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以进行宅基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的集体性建设用地,主要包含房屋、其他附属建筑以及庭院等类型的用地。
在土地
类别管理层面,它被划分到(集体)建设用地之中。
具体来看,宅基地使用权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其权利主体具有特定性,通常仅限于农村居民;
其次,其使用对象也具有严格的限定范围,必须完全投入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中去;
再者,其权利内容亦有明确规定,只允许在依法依规建造的条件下保有个人居住及配套设施;
此外,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首次取得,往往是无偿的;
最后,宅基地使用权并未设置使用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