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
申请费:
(一)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
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
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
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