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拆迁问题时,您有权采取相应维权措施,例如选择提起
行政诉讼或
民事诉讼。
如果您决定以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您应知悉有两种情形可供选择:
首先,当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完毕之后,无论被
拆迁人亦或是
房屋承租人均需在规定的搬迁期限之内完成搬迁工作;
若其中任何一方在该期限内拒绝配合搬迁,则待搬迁
期限届满之时,拆迁人便可依法自行向人
民法院进行
起诉。
其次,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之后,但由于在整个过程中各方未能就仲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此时若当中任何一方忏悔此前达成的协议,则另一方
当事人有权向当地法院提交民事
诉讼请求。
至于行政诉讼方面,无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能否顺利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均须经过当事人申请,启动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的裁决程序。
在
行政裁决结果出具之后,若当事人对这一决定仍然存在不满情绪,此时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请您务必明白这些
法律知识,以便于您在面对类似情况时有明确的应对策略。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