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时,如果男方
无力偿还其所负之
债务,那么通常情况下,女方需要履行清除
共同债务之义务,不可解除此责任。
具体而言,以下几点是需要注意的:
首先,在离婚之际,夫妻原先因共同生活而产生的负债,应由二人共同承担。
若
共同财产不足以支撑债务偿还,或者财产已经单独分割给各方,则由双方共同讨论并决定如何清偿债务;
其次,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则需交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此外,关于债权问题,如果
债权人主张他们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一方以个人名义造成的债务,其权利应当归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中的一部分。
此外,如果夫妻其中一方能够提供
证据来证明债权人与
债务人明确约定了此笔债务属于
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做出了独立的分配,即各自拥有的财产。
那么,这种情况下,当丈夫或妻子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且第三方知晓这个约定,该债务便应以妻子或丈夫名下的财产进行偿还。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