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
离婚并没有明确地将
分居作为必备的条件。
当夫妻双方分居长达六个月并且都愿意和平自愿地结束这段婚姻关系,同时在
财产分配以及子女
抚养方面达成一致时,他们可以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顺利办理
离婚手续。
然而,如果其中有一方主张离婚,那么必须通过特定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条款,如果夫妻之间因为情感问题而导致分居持续达到两年时间,那么法院将会予以认可
离婚申请。
若经过司法程序仍未审理离婚案件,但在其后,又出现了方间隔载超过一年的情况,此时,若任一方再提出离婚
诉讼请求的话,法院通常都会被批准同意离婚。
为了证明夫妻双方已经开始分居,以下是常见的
证据材料类型:
1.一方所租住的外地
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文件;
2.夫妻双方签属的关于分居的书面协议(这一部分必须具备书面性,无法用口头上的协议替代);
3.相互往来的信件、电子邮件等能够清楚地捕捉到双方在感情上存在严重裂痕且处于分居状态的证据;
4.也有人证方式,如彼此都认识的朋友或亲属在场证明,当然,鉴于
证人和其为之作证的一方通常会有某种利益相关性以及分居是属于夫妻“私人事务”,所以仅凭单一的
证人证言未经其他辅助性证据证实,常常难以获得法院的完全信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