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针对被判处一定期限的
拘役或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者,如果他们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我们有权利决定是否给予其
缓期执行的机会:
首先,这些
犯罪行为必须具有较轻的客观事实,其次,犯罪者要有悔过自新的诚意,最后,必须
保证他们无再次犯下类似
违法事件的倾向。
此外,对年龄
未满十八岁、正处于孕期、以及已经达到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群来说,也要将他们纳入考虑范围,尽可能地给予他们缓期执行的机会。
但是请注意,以下几点是必须要考虑到的:
首先,
犯罪情节较重的罪犯无法获得缓期执行的机会,其次,就如同上文提到的,缓期执行必须建立在上文中提到的其他三个条件都得到满足的基础之上,最后,不可忽视掉的是,即便罪犯得到了缓期执行的机会,他们仍然需要面临禁制令的挑战,需要在缓期执行期间不得进入特定场所或者参加某些活动,去接触特定的群体,同时,如果他们在
缓刑期间被判
处罚金等
附加刑罚的话,也必须得如数交纳。
《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