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到
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是经得起司法考察的,因此可以依法予以撤销。
针对
可撤销婚姻的几种典型情况,特列举如下:
首先是因遭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这种情况下,受到胁迫的一方向法院提交申请并阐述其
撤销婚姻的要求,应当自胁迫行为自行终止至提出申请的时间段内(须为一年)完成。
倘若
当事人不幸遭受到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导致无法尽快知晓撤销事项,也应在恢复人身自由后的第一年内完成相关申请工作。
其次,若是一方患有
重大疾病而对伴侣未尽到诚实告知义务的话,那么从伴侣得知或应当得知该撤销原因开始,同样需要在一年之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便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当事人双方丧失了成为合法夫妻的身份与相应的
权利和义务。
再者,若两人在
同居时期获得的财产,理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定分配方案;
若未能达成协议,则依据
民法典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人
民法院进行审判裁决。
最后,关于当事人所生子女,将依照民法典之相关规定来规范其与父母之间的关系。
至于婚姻被撤销以后,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索求
损害赔偿的问题,法律也是坦诚相待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