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
法规,对于并存的
债务问题,若
债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体被告人全部偿还债务,那么这种情况便构成了法律上的
连带责任机制。
且当债权人为复数,他们中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全部或者局部地请求被告支付债务,这个时候这些债权便被视为连带性的;
反之,如果
债务人为复数,而债权人则可以要求其中某些或全部债务人全部偿还债务,这也就被称为
连带债务。
有偿付能力而实际负担的债务超越自身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其额外承担金额在其余各连带债务人未清偿的范畴内向他们寻求偿还,同时也依法享有行使债权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但必须不能伤害到债权人的经济利益。
此外,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
抗辩权可以向该位具体的债务人进行主张。
并存的债务担允,亦被称为
债务加入,是指债务
责任人并不会脱离原本的契约关系,而是由第三者与原债务人携手共担债务压力。
在履行并存的债务担允后,债务人与第三者成为了新环境下的连带债务责任人。
实际上,并存的债务担允大部分都是因为第三方以保证债务能顺利履行为初衷而加入到了契约关系之中,从而形成了此种
合同关系。
然而,并存的
债务承担与
保证之间的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三方因介入契约关系而从传统意义的债务人转变为主债务责任人之一,依据连带债务的相关法规定,债权人能够直接向第三者提出要求其清偿全部债务。
需要强调的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本已经存在的有效的债务为基础条件。
尽管原有的合同关系可能存在
可撤销或解除的原因,但只要在撤销或解除之前,仍然可以合法地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