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
取保候审手续是否快捷的问题,我们必须明确指出,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时,执行机关应在期满之日起的十五天之前,按照法定程序书面告知决定机关做出取消令或
变更强制措施的决策,并且须在决定机关做出决策前的五日内再次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在执行机关接到决定机关发出的《取消
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书之后,他们务必即时遵照执行,并将执行的具体情况随时通知给决定机关知晓。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作为司法机构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取保候审期限严格规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此期间,不能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与审判环节进行有效推进。
如果我们发现应该撤销
刑事指控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达上限,则必须毫不迟疑地
解除取保候审。
当我们决定解除取保候审之时,必须及时通知那些接受过
保释的被告人和牵涉其中的各利益方以及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是指警察部门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
担保人或缴纳
保证金,并为之出具
担保书,确保其不会逃避或妨碍侦查活动,以便能随时召唤。
这主要适用于罪行不是特别严重,无需
拘留、
逮捕,却需要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遵守如下条款:
1.未得到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可擅
自离开其所在的市、县范围之外;
2.如果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出现变动,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备;
3.在接获
传唤时,务必尽快到达现场回应;
4.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扰
证人进行作证;
5.严禁毁坏、
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