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司有权通过股份转让方式回收自身股票。
然而,请注意,公司在进行此操作时不应随意进行,仅当符合以下特定情形之一时方能行使这一权力:
首先,减少公司的
注册资本;
其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进行合并;
此外,将股份用于解决员工持股计划或实行
股权激励措施;
进一步而言,如果满足股东因对股东大会有关
公司合并、分立等决定持有异议而申请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的条件;
再者,若股份可用于转化已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以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最后,在上市公司为了维护并提升自身价值以及保护股东权益的必要之际,也可以考虑实施此步骤。
另外,如果股东对于股东大会上与合并、分立相关的决议持不同意见,且又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便可向公司提出购买其
股权的议案,经由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进行收购。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
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
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