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内部,普通的
嫖娼活动被视为违背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由此类行为引发的问题定义为
违法性质。
然而,如果该行为尚未酿成
犯罪大错,通常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置:
1、对于从事卖淫或嫖娼活动者,由公安机关给予十天至十五天不等的
拘役惩罚,同时对其处以金额不超过五千元的罚款;
若情节稍显轻微,则处以五天以下的拘役或是五百元以内的罚款;
对于在公共场合拉客户招募进行此类活动的人,将面临五天以下的拘役以及五百元以内的罚款;
2、针对引诱、容纳、推荐他人参与卖淫的相关人员,由公安机关给予十天至十五天不等的拘役惩罚,同时对其处以金额不超过五千元的罚款;
若情节稍显轻微,则处以五天以下的拘役或是五百元以内的罚款。
但是如若涉及组织和强迫他人卖淫的情况,情节恶劣程度足以构成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的,应判处五年以上的
有期徒刑,同时课以
罚金;
若情节极其恶劣,有必要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同时处以罚金或
没收财产。
而对于组织和强迫
未成年人从事卖淫的情况,按照上述
法规规定
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
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
绑架等
犯罪行为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
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