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当
劳动者同企业之间存有
劳动关系时,首先应当尽力证明彼此间确实存在该关系。
倘若雇主未能与劳动者签署
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若希望证实这份劳动关系的存在,则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购买并保存
社会保险记录,因为此举能够为存在劳动关系提供强有力的
证据;
二、保留
工资发放记录,诸如盖印的
工资条或工资卡的银行记录,方便备查;
三、携带胸卡及门禁卡;
四、提供房贷收入或是纳税证明,也可用
购房购
车贷款作为理由,向企业开具相关收入证明;
五、收集原始考勤卡,最好带有企业公章或其他明显标识;
六、负责签署商业合同、文件及授权书等代表企业的重任。
《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
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
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