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白扣押是一种常见的
行政强制措施。
它是
行政机关在日常行政管理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或其持有的财产进行暂时性的限制或管控的行为。
值得说明的是,这项措施不仅涵盖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同时也覆盖了公民、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财产,都在其约束范围之内。
其次,在法律术语上,我们将行政强制称之为行政强制措施与
行政强制执行这两个方面的总成。
具体来说,行政强制措施着眼于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为了制止
违法行为、保护
证据免受损失、避免各种潜在的危害发生、以及有效地控制可能扩大的危险等情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付出暂时性的限制,亦或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类似群体的财产作出临时性控制的行为。
最后,谈及到行政强制执行,这是行政机关在必要时,向法律机构(如法院)申请帮助,对那些没有按照行政决定
执行公务或
履行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施以合法的强制手段要求其全面履行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
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