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对于遗赠行为,如赠与人未能按照
委托合同之约定履行承诺,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
违约责任。
《民法典》明确指出,赠与人有在
财产权利发生变更之前选择撤销免费捐赠的权力。
但是,如赠与行为属于救灾、扶贫困助等带有社会公益性和道德义务性质的事项,或已经进行了法律程序公证的赠与活动,则不受上述条款之限制。
换言之,如果仅为常规性的遗赠合同,那么赠与人便可自由决定是否撤销其馈赠。
此外,鉴于赠与人有权任意撤销其赠与行为,因此受赠者也无法向其请求履行义务,从而不产生遗赠送予不遵守承诺的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此类
赠与合同涉及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且经过了司法公证,若赠与人未能如期移交所
赠予的财产,手赠者有权提出要求予以交付。
需特别注意的是,倘若赠与人因其过失或恶意行为导致所赠财产遭到损毁、丢失,赠与人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如果赠与的财产存在瑕疵,只要该瑕疵不是赠与人故意造成的,赠与人就不负为此负责。
对于附带义务的赠与行为,若其所赠财产存在瑕疵,赠与人在一定程度上将承担与卖方一样的责任。
至于赠与人故意隐瞒瑕疵或者作出
保证不会有瑕疵的行为而给接受赠与人带来损失的情况,赠与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出现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到生产运营或家庭生活时,他们可以选择不再继续履行遗赠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