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明确规定,“公司应以货币方式按照当月实际情况支付给各自的特定
员工工资报酬。
不能够出现任何形式的扣留或是不合理地拖延员工的
工资”;
同时,该规定中的“按照当月实际情况支付”这一说法所涵盖的范围十分宽泛,其中既包括了应当依照月度薪酬进行发放,又包含了应当按照月份定期支付给被雇佣者,因此各用人单位都必须在每个自然月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工资结算工作,如若超过这个期限便可视为
拖欠工资的行为。
如果因为企业运营中面临的生产经营困难以及资金周转困难等一系列现实因素,导致某个用人单位无法及时向其所有员工支付应得的工资,这时,它们可以通过和其在位员工的平等协商后,将工资支付的日期延迟到一个自然月之内。
对于这种延期支付工资的决定或方案,无论用人单位有无相关管理部门,均需立即通知全体员工,并向所属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没有主管部门的则需向所在城市或者地区、县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
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
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