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
离婚制度并未规定必须先进行
分居才能进行申请。
实际上,存在着两种法定离婚途径供选择,分别为:
协议离婚以及
诉讼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何种途径,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程序要求。
具体而言,若双方能够就包括离婚、
子女抚养权以及
财产分配等共同事宜达成共识,那么便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离异手续的办理:
首先,携带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明以及达成的
离婚协议前往任何一方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构完成
离婚登记。
即便在此期间仍保持
同居生活关系,也完全不会影响你们自由决定离婚的权利。
然而,反之若您们未能就上述事项达成一致,不愿继续婚姻关系的一方则有权向对方
户籍所在地区域的基层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在此类情况下,若被告人居住地点与其
注册地址不相符时,应当依照实际居住地司法
管辖权进行处理。
如果经公正审判,法院确认夫妻感情已经达到破裂标准,将依法开展出庭审理,如配偶一方因感情不合与他人已经持续达两年以上之期分居者,亦可作为
婚姻破裂的例证被予以采纳。
此外,以下列举的几种情形也同样可作为判定婚姻是否破裂的依据:
例如重复缔
结婚姻关系或与第三人存在长期稳定的
同居关系、对另一半频繁施以殴打及虐待行为、长期沉迷于赌瘾或毒品无法自拔、存在其他严重引发夫妻矛盾的潜藏因素等等。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