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
追诉时效,乃是民事法律明确规定的,对
犯罪分子追究
刑事责任所能适用的
有效期限。
在这一期间内,若
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既定的
追诉时效期限,那么司法机关将不再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关于追诉时效的期限,则依照各类犯罪
法定刑的轻重程度,分别设定了长短不等的追诉时效限期:
当法定最高刑不足五年
有期徒刑时,追诉时效期限定为五年;
当法定最高刑位于五年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时,追诉时效期限则延伸至十年;
而对于法定最高刑在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者,追诉时效期限更是延长到了十五年;
至于那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或
死刑的罪犯,其追诉时效期限则被确定为二十年。
假如在二十年后仍决定必须进行追诉的话,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并获得核准后,方才有权实施追诉行动。
《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