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当失业人员在失业之前,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与其个人累积缴纳
失业保险费达到满一年但不满五年时,可享受到最长为12个月的
失业保险金。
如果他们的累计
缴费年限达到满五年且不满十年的话,那么其将来能获得的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18个月。
倘若他们已为社会累积了十年及以上的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那么其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将可以延长至24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当这些失业人员重获就业机会之后再经历失业状况的话,他们的免缴时间将会被重新开始计算,并且未来可能会享受到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应从上次失业原本应当获得却未能获得的期限中予以合并计算。
在此情况下,该受保人总共能够享受到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最大值不能超过24个月。
满足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均可依法从我们的失业保险基金当中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首先,受保人必须在失业之前,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自身就已经依照相关
法规按时足额地交纳了失业保险费达到了满一年以来;
其次,在此期间的离职行为不得由其本身主动提出;
最后,此人现今已进行过正常的失业申报手续,并表现出强烈的求职需求。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