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款未清并失踪之事,被定性为
欺诈与否,须视具体情形而定。
如果借贷人为某种原由(例如生意破产、资金运转困难等)长期未能偿付所借款项,且其在最初借款时并非抱有
非法占有的意图,同时也没有
伪造借款动机及理由,更没有任意挥霍尽所有财产,诚然有意愿去还款的话,那么他这种行为就不应被视为欺诈。
在此类
债务纠纷中,
当事人双方可以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解决之道,若协商无果,亦可选择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便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对于诈骗罪来说,其构成要素包括:
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采用
虚假陈述或有意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法,从而获取资产。
至于借款不还式的欺诈案件,司法机构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进行调查核实:
1.
行为人借款的动机及其实际用途为何;
2.行为人在获得借款时的经济状况如何;
3.行为人是否曾试图掩盖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