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拥有扣押车辆的权力,在此情况下,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相关人员在获得
机动车驾驶证之前擅自驾车上路;
其次是,饮酒过量或者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再次是,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的机动车驾驶证,但是并没有按照其规定来驾驶相应的机动车;
还有就是:
在身体不适或者疲倦过度的状态下仍坚持
驾驶机动车;
以及,作为学习驾驶员的人,在没有教练员陪同的情况下独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最后是,涉及骑乘两轮摩托车而未佩戴头盔的情况。
以上这些行为都有可能导致车辆被暂时扣押。
被扣押车辆的相关管理措施如下:
首先,在正常情况下,为了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后续取证提供资料,交警部门会将涉事车辆进行扣押。
但一旦事件经过核实,扣押车辆的行为便应立即停止;
接着,从检验、鉴定的结果确定为开始计算,经过五天时间之后,交警部门将依据
法规,让车辆所有者前来领取被扣押的车辆;
此外,若受害方提出了诉前或诉讼
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裁决,在这种情况下,车辆有可能被扣留至
诉讼程序结束为止。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因
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
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