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变更并不改变公司对外
债务承担的责任,无论是股权转移之前还是之后,公司都应当以自己名义对外负担所有的
债务。
这是由于依据
公司法中的“
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仅需按照自身所投入的资本总额,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还款义务,而无需对公司的债务进行连带的偿还。
当股权发生让渡时,实际上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会导致公司的资产减少或者公司的
存续受到限制。
对于
债权人来说,他们所关注的是目标公司作为承担债务及偿还债务的实体,它既独立于股东,又视法律规定为其必须履行义务的载体,与股东的
股权变更毫不相干。
换句话说,不论股东是否减速变卖了手中的股权,公司的债务仍需公司自我承受,股东对此无须负责,与股权交易与否亦毫无关联。
在涉及到股东全面转让
公司股权时,应向潜在的买家充分揭示公司对外的债务状况,为了确保受让来的股权没有法律上的瑕疵,新的股东可以要求原有股东在协议中作出承诺,承担起在
股权转让之前公司曾造成的所有债务,如果这份协议是在双方平等协商后达成的,且完全反映了
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同时又没有违反法律或规制之禁止性规定的话,那么依据
合同法的相应规定,这样的协议便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在此情况下,原有的股东将有责任承担其转让之前公司所欠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