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定
婚姻登记机关自接收到由
当事人提交的
离婚登记申请之当日起便开始算作
离婚冷静期的起始。
2.相较于上一点,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第三十日之内,无论哪一方若感觉无法接受离婚之事,皆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的撤销请求。
3.待截止期限结束之后的三十天内,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证的申请事宜;
假如在此期间未能按照要求执行,将被视作是对离婚登记申请的自动放弃行为。
因此,我们在此提醒作为夫妇的你们,离婚需历经30天的离婚冷静期。
当顺利度过这段相互尊重和理解的时间之后,如果你们依然决定结束婚姻关系,请务必在规定的日期内,亲自至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并领取离婚证,以最终完成离婚登记程序,实现解脱婚姻束缚的愿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