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一方申请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坚决反对时,法院通过深入审查和分析可判断出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况。
若夫妻感情显然已经无法挽回,法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进行调解无果后,将做出
离婚的宣判。
反之,若感情问题尚且存在修复希望,则裁定不准许离婚。
以下各项均可能被判定为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
(一)蓄意
重婚或者与他人长期保持非正常男女关系;
(二)严重实施
家庭暴力或时常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赌博成瘾或吸食毒品等恶习屡次复发难以戒除;
(四)情感冲突不断严重到需要分开居住超过两年时间;
(五)其他足以使夫妻感情归于破灭境地的情况。
当一方向法院申请宣告其配偶失踪并且得到确认时,另外一方有意离婚的话,法院应作出支持离婚的裁决。
另外,如经过人
民法院审理确定不准许离婚之后,夫妇双方仍然单独生活达到一年之久,一方若再度提出离婚请求,应当获得法院的准许离婚的判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