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争议案之因
诉讼时效所引发的问题,其中,
仲裁期间设置为为期一年。
仲裁期限则是从对应案件的
当事人员明确或理应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的那一天开始进行计算。
对于前述提到的
仲裁时效,若是由于当事人向对应方的当事人提出
主张权利,或者向相关部门寻求权利救济,又或是对应方的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的出现,此种现象将会导致仲裁时效被中断。
从时效中断之时起,仲裁时效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计算。
若有
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出现,使得当事人无法在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内
申请仲裁的情形下,仲裁时效将会暂时停止生效;
待到相关因素引起的延误消除之后,仲裁时效将恢复正常运作,并继续进行时间计算。
在
劳动关系持续阶段,任何因为拖欠
劳动报酬而引发的争议,作为劳工一方的当事人提出仲裁的行为并不受到一年仲裁时效规定的约束;
然而,当劳动关系结束后,对应的程序则需要在
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启动。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