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您作为一名提供劳务者,与您所服务的用人单位在已经建立了正式的
劳动关系之后,因任何涉及到
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员工培训等等方面而引发的争议,我们都应将其视为一起典型的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2.至于
工龄工资纠纷这一类问题,通常并不属于我们所理解的劳动争议范畴。
3.以下是一些或许您认为并非劳动争议的
纠纷类型:
(1)
劳动者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应得的社会保险金;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房改政策导致的公有住房转让所引起的
纠纷;
(3)劳动者对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出的
伤残等级鉴定评价存在质疑或者对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诊断结果存有异议时产生的纠纷;
(4)与家庭或个人相关的,以及由家政服务人员产生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其帮手、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
承包经营户与其受雇人之间产生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发生的争议;
3.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