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指出,针对
离婚案件中一方
当事人未能出席庭审这一情况,其实也是有可能成功离婚的。
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定离婚案件的关键因素在于夫妇之间的感情是否真的已经破裂,并且经过尝试调解仍然无法恢复夫妇关系。
对于因故未能参加庭审的原告而言,接受以
撤诉方式处理,而对于被告方,则可能面临缺席审判的后果。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进行
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当事人能否亲自出席庭审与裁判结果之间并无直接关联。
只需确认夫妇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仍然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实际上,法庭在审理这类离婚案件时,还需要申请人提供
结婚注册证书,并提交有关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
申请离婚的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双方未经正式登记便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案件,申请人若主张离婚,需要提供他们实际共居期间的具体年龄以及尚未登记的原因等信息的相关证明文件;
同时,需要提供婚姻缔结的背景、方式如是否属于自由恋爱、包办婚姻或是买卖婚姻等相关信息。
还要证明订婚阶段是否经历波折,是属于首次结婚还是再次结婚;
同时,还需阐明婚后人际关系,包括情感状况如何,双方是否已经
分居,以及分居的原因和时间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文件。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