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久算是
共同财产呢?
自
结婚登记之日起,凡由夫妇两人中的任意一方所赚取的或是通过夫妻二人共同努力所取得的收入所购置的房产作品,皆具有
夫妻共同财产之法律权益。
在此范畴之内的夫妻共同财产涵盖了诸多方面,如下所述:
首先,
工资、奖金及其购置的各项动产、不动产均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无论这些资金来源于丈夫还是妻子,甚至是他们之间并未存在任何形式的收入,这并不妨碍他们共享这些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当涉及到夫妻双方经营活动的受益问题时,无论是男性或是女性单独或是一同进行
承包、租赁、股份、个体等各种经营活动时,所获取的利润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部分。
再次,如果一方或夫妻双方在婚姻并存期间,因为享有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等
知识产权而获得的相应的财富收益,无论这些权利的拥有者仅仅是某一方抑或是夫妻双方,他们的收益亦应被视为夫妻
公共财产。
此外,不论
继承或赠与者是家眷中的哪一方,也不论他们得到的是遗产还是赠品,只要这些财产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所得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若在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有清晰标注仅属于某一方的部分财产,这部分资产自然归属该被指定的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
个人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亦有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理,夫妇双方实际取得以及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及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权益同样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