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当
消费者选择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选购产品或享受相应服务且其涉及其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有权提出
赔偿诉求,并可向该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方或提供方进行追索。
而针对身为电商直播人员的各位,您的行为是否应被视作需负起
赔偿责任在此方面,需要结合您与其所推销的商品提供商之间的具体合作模式来进行判断:
(1)若您仅仅是作为受品牌方委托的形式进行商品推广,那么您此时在法律意义上仅被视为广告发布者或是广告代言人,并未直接构成与消费者间的
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无法直接对所推荐的商品品质负责;
(2)然而,当您以个人开设店铺的名义进行类似的产品推广活动时,结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您同时还具有主播以及经营者等多重身份,在这种情况下,您与消费者已经构建了一种买卖
合同关系,应该对所销售产品或所提供服务的质量问题负责,包括可能存在的售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
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
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
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
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