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原告在收到
传票传唤之后,无端拒绝出席庭审,抑或是未经法庭许可擅
自离场,我们将有权视
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
同样地,如果被告提起反诉,也可以选择缺席审判。
对于原告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准时参加庭审的情况,博主在此提供如下几种可能的补救方法:
(1)提出
延期开庭申请。
以下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能够合理地延长开庭日期:
第一,如有必要出场的关键角色和其他
诉讼参与者由于某种正当理由无法准时到达;
第二,
当事人在案件进行期间临时启动回避申请;
第三,为了获取更新的
证据,重新进行鉴定或勘验,或者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
最后,其他必须要延期处理的情况。
若原告或
上诉人怀揣正当理由,他们理所当然应该在庭审前提前或者在庭审结束后及时向法院提交申请函;
然而,这里提到的“正当理由”虽然尚未在法律条文中详细表述,但根据常理推断,它应该是足以构成出席庭审障碍的突发紧急事情,同时,申请人还应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不过,在实践过程中,其实也出现过某些当事人申请因理由不足未能说服法官无法准予它们延期的情况。
(2)再次提
起诉讼。
在原告主动
撤诉或者法庭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处理之后,若原告依然以相同的
诉讼请求再次挑战,我们地方法院会依法予以受理。
(3)
诉讼时效的暂时中断。
原告因未能按时出席庭审而被视为撤诉,这并不意味着这成为压倒性的不利因素。
实际上,向法院申请正式
立案就已经标志着原告权益主张的行为正式开始,其实质就是阻止了“诉讼时效”的通常走向。
部分原告在申请立案后迅速撤诉的真正考量可能是想以此来震慑对方当事人,而非期望通过诉讼途径来妥善化解他们与被告之间的纷争。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
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