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主要依据在于最新修订并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依照这部重要法律的规定,自
婚姻登记机构正式接收到有关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开始计时,在累计三十天内,无论是哪一方
当事人,若对
离婚问题持有不同意见或决定不离婚,均可向婚姻
登记机关提交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在这三十天的期限结束之后的再次三十天内,作为夫妻双方都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构
办理离婚手续,若未能按期进行申请领取
离婚证明书,将被视作是自动撤销了原来的离婚登记申请。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对离婚冷静期设定了最长期限,即总共六十日。
但是请注意,这项规定是这天起正式实施并生效的。
在此之前,如果您想要
提出离婚申请,未必会遇到此项制度。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这一离婚冷静期,其含义就是指从婚姻登记机构接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开始计算,在累计三十天内,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如对离婚问题存在疑虑或者决定暂缓离婚,都有权向当地婚姻登记机构
递交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在经历了这段时间之后的又一个三十天期限之内,作为夫妻双方都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
办理离婚认正手续,否则就被视为自动放弃了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