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们,请注意,根据我国
劳动法律
法规的规定,
劳动者有权利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辞呈来
解除劳动合同。
而对于处在
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只需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我们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劳动者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将无需为此支付任何性质的
赔偿金。
然而,如果劳动者事先没有履行提前
告知义务,则需向用人单位
赔偿相关的
经济损失。
这类情形主要发生在试用期阶段,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天,若是在转正后想离开岗位,那么他们就必须提前三十天通过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方能进行相应手续办理。
值得关注的是,即便用人单位明确表示反对,劳动者还是有权在三十日后合法离职。
当然,若双方能在沟通过程中达成共识,比如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提前离职,那也是可以的。
我们不得不指出,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是劳动者应尽的法定责任之一。
在这个过程中,提前告知并不等同于必须获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即使用人单位主观上并不愿意员工离去或采取薪资扣缴的措施来威胁员工留下,这种做法都是
违法无据,不可接受的。
故此,希望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够严格遵法守法,共同维护良好的就业环境和劳动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