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缓刑考验期间遭受了
行政拘留事件并不必然导致
缓刑取消。
对于
缓刑期间遭受轻微的行政拘留事件,并不意味着缓刑会被解除。
当某一项
刑事案件的
犯罪分子被宣布缓刑时,只要在缓刑考察期间,他们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对缓刑的监督管理措施,或者违反了人
民法院针对原
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禁止令,并且其行为达到法定严重程度的标准,那么他们的缓刑必然会被取消,从而需要执行原本依法做出的判决
刑罚。
被取消缓刑情况大致可归纳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或者在宣告缓刑之前,有未被审判的遗
漏罪行。
第二大类则是在缓刑考验期间,该犯罪分子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对缓刑的监管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人民法院附条件判决中所设定的禁止令。
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违反禁制命令且严重到一定的程度;
2、毫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照规定进行报道或者在接受社区矫治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
3、因违反监管规定而被采取了
治安管理处罚,然而依然不思悔改;
4、
社区矫正机构曾向其发出过两次
警告,但仍然我行我素;
5、其他涉及
违法、行政法规以及监管规定,且情节恶劣的情况。
《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
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
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