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未明确指出
认缴制
股东退股后应否承担相应的
债务责任这一问题,相较而言,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则给出了更详细且明确的规定。
若某位股东严格按照《公司法》的核心理念如
实缴纳了充足的
出资金额,那么当他将自身持有的
股权进行转让之后,就无需对该公司所产生的各类
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
法人实体,应当以其所有的财产来全权处理所面临的各类债务问题。
具体来说,在
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模式下,每位股东都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上限,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负责;
同理,对于
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每位股东也需要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上限,来
全权负责公司的各项事务。
此外,对于有
抽逃出资行为的股东来说,他们需要承担更为严重的后果,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这种行为可能会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因为公司有权要求这些股东弥补抽逃出去的资金,并且这些股东不得以
诉讼时效已过为理由进行抵赖。
换句话说,即抽逃出资的股东对补充公司资金的义务并不受
诉讼期限的束缚。
其次,对其他已然履行了自己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他们同样可以依据发起人协议或者
公司章程等相关条款,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