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劳动争议时,以下
证据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薪资支付财务凭证以及各个阶段的缴费记录;
其次,有关单位向工作人员发放的工作证及服务证等能够确认个人身份的证件;
再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和报名表等招纳过程中的存留资料;
然后,相关的出勤打卡记录也不可忽视;
此外,职场同事提供的鉴定证词也能作为重要依据;
最后,还有其它任何能够证实
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
关于劳动用工方面,如遇以下情况,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约:
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未按照本份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环境的;
第二种情况是履行
工资支付义务不及时,且无法足额支付;
第三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未能依规全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制订的部分规章制度违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种情况则可能涉及到本劳动合同因特定条件而归于无效;
最后,法律和行政
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特定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