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社会中,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并且参与共同赌博活动的人被视为
犯罪分子,他们将会面临严厉的
法律制裁,具体而言就是被判处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还要承担
罚金的惩罚。
而所谓的共同赌博,实际上是指由某个组织或者个人招募众多人参与其中,以便自己能够从中间得到收益,那些被称为“赌徒”的人,并不一定需要亲自下场博弈进行赌博。
在这里,“以营利为主导”意味着相关人员如赌博头目等,他们不断地组织和招徕其他人加入赌博圈子,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金钱利润,而并非单纯为了消磨时光或者娱乐。
因此,从根本上来说,以营利作为首要目的并不要求谈判者必须从赌局中赢到足够的奖赏,甚至在大部分情况下处于亏本状态,但这仍然无法撼动他们参与
赌博罪行的罪恶初衷,也就是说,他们的主观心理条件已经完全符合赌博罪的定义。
《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