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概念所指向的是明确了解到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实行
犯罪行为,但仍为他们的
犯罪活动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信传输服务等技术支持,或者是提供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协助活动。
对于构成该罪的
刑事犯罪行为而言,只有在
情节严重时才有可能被判决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那么,何谓“情节严重”呢?以下列举了可作为判定依据的几个要点:
(1)为三个及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2)涉及支付结算的总金额高达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
(3)通过投放广告等手段获得的资金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4)获得的
违法所得达到人民币一万元以上;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如今依然屡教不改继续从事上述类似活动;
(6)由于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以及(7)其他同样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综上所述,判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获利者会否受到
刑事惩罚,还需根据每宗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