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面临
解散清算之时,相关
当事人将会承担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首先,是一些涉及到
民事责任的行为:
(1)当
清算小组在协助完成清算过程中存在私自行为,从而导致他人权利受侵害的情况下,他们需要对受害者进行相应的
侵权赔偿;
(2)对于那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
股份有限公司的
董事会成员、
控股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若因自身行为而妨碍了正常的清算工作,他们亦需承担侵权
赔偿责任;
(3)当股东或发起人在
出资时未能满足公司运营所需,那么他们可能会承担补充性的
连带责任。
其次,清算组虽然在特殊时期(解散清算期内)为公司
责任主体之一,但他们在承担民事责任之外,仍有可能需肩负起
行政责任。
尽管这种行政责任相对公司来说是独立存在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清算组在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以及缴纳罚款、
罚金之后,其所拥有的财产已无法完全支付上述费用,此时民事赔偿具有优先顺位权。
最后,我国
刑法针对
妨害清算罪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于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期间的清算人和包括清算
责任人在内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如通过隐瞒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进行
虚假记载或者在尚未偿还
债务之前进行公司、企业
财产分配,严重损害
债权人或者其他人权益的现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相关人员需承担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