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无
过错责任的
债务负担发生转移时,这无疑会增加我们债权的实现风险。
因此,如果某个
债务人和第三方共同签署了相关的债务负担协议,那么这样的合同便只能被视为效力待定的文件,只有在
债权人表示同意后,才能够真正地引发债务负担生效的效果。
首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下债务负担的概念。
它特指在不影响原有合同基础上,债权人、债务人预先与第三者制定出关于
债务转移的协议,即将全部或部分的债务转移至第三者肩负的一种
法律行为。
接下来,我们需要理解
合同效力待定的内涵。
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话题,简单来说就是指合同在成立之后,由于某些无法被判定为有效的缺陷,使得合同无法产生
法律效力,并且在此期间,
合同的效力暂时难以确立,这个阶段需要由有权确认的权利人进行补充确认或由拥有
撤销权的个体进行撤回,然后根据各类具体情况去决定这份合同到底是否有效。
最后,让我们详述一下债务负担的四项基本构成要素:
1.首先,必须存在可以被认可的债务;
2.其次,被转移的债务应该具备可以被转移的特性;
3.再次,第三者需要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于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4.最后,债务负担还需得到债权人的明确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