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份
抵押合同中,我们通常会看到以下几个重要的条文:
首先,明确表示将用于
担保的
主债权种类以及其金额是多少;
其次,对于
债务人履行
债务所需遵守的期限要做清晰的说明;
特别指出
抵押财产的具体名称和数量等相关信息也是必要的;
最后,必须明确担保的核心范围。
抵押合同是由
抵押权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为
债权人)与
抵押人(这一方可能是作为债务人出现的,但有时候也会是作为第三方存在)共同签署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协议。
为了确保各位债务人能够按时履行其债务责任,有可能的话,他们或者其他第三方都不应该将财产进行移转从而影响到财产的占有。
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他们则有权在债务未按照规定时间得以清偿或者在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境发生时,对该财产享有优先获得偿还的权利。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当涉及到债务人或者第三方所拥有的财产可以进行抵押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筑物以及其他土地附属设施;
(二)建设用地
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飞机;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除法律、
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之外的其他财产。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当抵押人想要运用上述这些财产进行抵押的话,他们可以考虑将以上所有这些财产一并抵押。
设立抵押权的过程中,各方
当事人应当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来达成这一目的。
若使用动产作为
抵押物,那么相较之下,可能只需要从
签订合同的那一刻起,抵押权即宣告成立。
如果没有进行登记注册的话,这样的抵押权是无法对善意的第三方产生抗争力的。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以下几种特定的财产在进行抵押时,务必进行
抵押登记。
只有经过登记之后,抵押权才能够正式宣布成立。
(1)主要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属设施作为主要抵押财产的;
(2)主要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负债的资产;
(3)主要以海域使用权作为负债的资产;
(4)正在建造中的大型建筑物。
《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
款:
(一)被
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