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民法典》的具体规范,本件事务中涉及到的
居住权,按照设立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分别是通过订立合同而设定以及通过立下
遗嘱来实现。
关于遗嘱的居住权设置,它并不需要以
书面形式作为唯一的必需条件,只要符合遗嘱的法定格式和有效性便可。
当然,强调制定书面的居住权设立规则,主要是针对于通过
签订合同设立居住权的情况。
相比之下,在采用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过程中,只要满足以上遗嘱的法定形式且遗嘱具有
法律效力,不论是用录音录像遗嘱还是
口头遗嘱等非书面形式,都应该被认为是合法且有效的,这无疑是对
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崇与体现。
在此特别提出,居住权的支持义务是没有
对价的,但若有关各方另有约定则另行考虑。
在实操中,如果是单独设立一份含有居住权内容的遗嘱的话,则居住权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居住权备案证明。
一旦得到了
登记机关的审核批准,该居住权在规定时间内便正式生效。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设立有居住权内容的遗嘱是独立于其他遗嘱之外的,那么居住权的申请人可能由于
继承权迁移登记已经办理完成,在此之后才提出居住权设置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先对继承权迁移后是否已进行财产转让的事实进行核实,倘若已经发生了财产的转让行为,比如受让方以及
抵押权人因为不了解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情况,他们应该被视作是善意的第三方。
在此基础上,如果已经涤除登记,那么原本的所有人(即
继承人)将不再享有此权利,不能再根据他的遗赠对遗嘱人的财产行使任何用
益物权,因此,居住权的申请人只能寻求向继承人进行
损害赔偿的方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