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
法律关系解除之际,关于已婚夫妇一方所拥有的
婚前财产部分,其配偶并未被赋予分割的法定权利。
倘若双方在婚前对财产问题已有明确的书面协议规定,那么在进行法律程序处理时,也将按照这些协议条款为准绳来进行判定。
所谓婚前财产,即是指在正式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已婚夫妇中的某一方已经彻底独立获得的财产,这类资产通常会被视为
个人财产范畴;
故而在办理
离婚手续的过程中,个人所有的财产通常并不参与各项
财产分割的流程。
值得注意的是,在办理离婚手
续期间,财产分割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已婚夫妇在婚姻关系
存续时期内所积累的各类
共有财产,以下举例说明:
(1)每月领取的
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劳动收入;
(2)通过生产经营所获取的利润、资本运作所产生的投资回报收益;
(3)智力成果所创造的版权、
专利权及
商标权等
知识产权收益;
(4)遗产或
赠予合同中明确声明仅归属于一方的财产;
(5)此外,还包括一方个人资本投资所带来的增值性收益;
(6)以及已婚夫妇基于各项政策或
法规所享有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基本
养老金、以及
公司破产后的各项补偿费用。
在处理
离婚财产分割事宜时,无论双方在开始协商阶段还是在进入到司法
诉讼环节,首要考虑的因素就是如何尊重和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方以及在婚姻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一方子女的合法权益。
面对已婚夫妇的共有财产问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往往采取
平均分配的方式予以解决;
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还要考量的因素包括生产与日常生活的实际需求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在处理过程中也可根据特殊情况作适当变通。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