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第
二审程序的初衷在于保障
当事人能够依据规定合法地行使其上诉权,同时,亦为确保上一级人
民法院能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审判工作。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所有涉及第二审程序的条款,均是专门针对审判上诉案件所作出的具体规定,故此,我们称之为"上诉审程序"。
当人民法院遵循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之后所做出的判决及裁定,皆被视为终极判决与裁定,当事人对此无权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第二审程序也常被称为"
终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更多的被理解为是
上诉人请求至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第
一审人民法院裁判是否正当,以及其
合法性,已借由上诉权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同时,这也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和监管,以期让出现失误的裁判在正式生效以前得到及时纠正的一个
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
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
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裁定
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